(2017)晋06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耀与高宏、郭世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高宏,郭世福,白玉莲,陈守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214号原告刘耀,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被告高宏,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住应县。被告郭世福,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第三人白玉莲,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现羁押于山西省女子监狱。第三人陈守和,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诉被告高宏、郭世福,第三人白玉莲、陈守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任芳春人民陪审员 安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丽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