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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枣强县建设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艾民,男,局长。被执行人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南路西侧建设银行南邻。负责人王键。申请执行人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枣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枣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枣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问题: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2、没有履行催告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3、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问题的存在明显损害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枣人社劳监罚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文义审判员  郑凌霄审判员  刘晨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树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