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鹏诉被告杨某龙、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鹏,杨某龙,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72号原告李某鹏,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隰县某乡某村村民,某大学大三学生。委托代理人:李某全,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隰县某乡某村村民,现住本村,系原告李某鹏父亲。委托代理人:张某红,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龙,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隰县某乡某村村民,现住隰县某乡某修车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张某。职务:总经理。���托代理人:李某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鹏与被告杨某龙、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电动车、手机、眼镜)共计135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杨某龙赔偿原告医疗费余额、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5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李某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进明审 判 员 张 渊人民陪审员 段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