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9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533号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伟,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义,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