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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218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某,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闫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某不在原地址居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需公告送达以上法律文书。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