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尚勇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627行初1号原告陈尚勇,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江,局长。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燎原社区。原告陈尚勇不服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尚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尚勇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尚勇负担。审判员 田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