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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兴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刑初1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兴源,曾用名:李星翰,外号:“老包”,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景东县人,居住于景东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19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本案,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兴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兴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兴源与方某(另案处理)、周某等人在景东县锦屏镇“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新开”店吃东西、喝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兴源与周某因喝酒琐事发生争执,方某用一把长刀朝周某身上砍了几刀后,被告人李兴源接过方某手中的长刀朝周某身上、左手部乱砍,后被告人李兴源被在场的其他人拉劝开。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左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肘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下腹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口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兴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兴源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兴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以及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兴源与被害人周某等人在景东县城“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新开”吃东西、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李兴源与被害人周某因喝酒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兴源等人对被害人周某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李兴源用一把长刀朝被害人周某上身乱砍了几刀,后被在场的人拉劝开。经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左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肘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下腹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兴源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2)本院(2014)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告人李兴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8月19日刑罚执行完毕;(3)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16年9月21日2时57分,一位匿名女性打电话到110报警称她的一个朋友被人用刀砍着,砍着她朋友的那些人现在在“大理风味烤鱼店”。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该所民警于当日3时8分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本案被告人李兴源有重大作案嫌疑,锦屏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李兴源抓获并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同日,被告人李兴源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其与“老宝”在段某家玩至次日凌晨2时许,“老宝”接着一个电话,对方叫“老宝”到“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吃东西,“老宝”叫其跟他一起去,其与“老宝”去到“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发现对方有十多个人,其中有一个姓周的人就呛“老宝”,“老宝”倒酒跟姓周的人喝但姓周的人不喝,此时,“老宝”叫其去买雪碧饮料来兑红酒喝,其去买雪碧饮料时发现姓周的那场人对其与“老宝”不怀好意,想打其与“老宝”。其遂骑摩托车去找李某5,其与李某5回到其家拿了一把全长一米左右,刀柄长40厘米左右,刀刃长20厘米左右,刀刃宽3厘米左右的武士刀放在其摩托车上,接着其与李某5去到“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其跟李某5说:“你在车上在着,等对方人打我们,我叫你提刀子进来你就提刀子进来”,接着其抱着雪碧饮料进入烤鱼店,喝了一下酒。“老宝”倒了两杯酒敬姓周的那个人,姓周的人不喝还呛“老宝”,“老宝”把酒杯砸在桌子上。此时,其跑出去叫李某5把刀子拿进来给其,其拿着刀子朝姓周的人身上砍了一刀,接着刀子被“老宝”抢过去砍那个姓周的人,砍了四、五刀,但不清楚具体砍着什么部位,李某5也用拳脚去踢打姓周的那个人,具体踢着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楚。其见那个姓周的人被砍流了很多血,其去抱“老宝”不让“老宝”砍,后对方的人把“老宝”手上的刀子抢走。接着对方的人把那个姓周的人扶上车后离开。同日下午3时许,其父打电话给其说派出所的人来找其,叫其回家,其回家后,其父问了一下情况后叫其到派出所自首,后其叫上李某5一起到派出所自首;(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23时许,其与方某在景东县锦屏镇魁阁楼“老白狗”家玩,半小时后,“包哥”也到“老白狗”家,但只玩了十多分钟就与方某走了。十多分钟后,方某又回到“老白狗”家,方某让其与方某一起去买雪碧,方某骑着摩托车载其离开“老白狗”家,在路上,方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全长1米左右、刀炳长25厘米左右、刀叶长75厘米左右的武士刀,并将刀交与其并对其说:“呆会我要砍人,你帮我拿着刀子,我喊一声你就送进来给我”。其接过武士刀后,方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其在商店买了一箱矿泉水与几瓶雪碧,接着来到银生路水果市场旁的烧烤店门前,方某将水与雪碧搬进烧烤店之后,其拿着刀坐在摩托车上等着。两三分钟后,其听见方某叫“杨伟,进来”。其遂拿着武士刀冲进烧烤店。方某见其后拿过其手中的武士刀,并用刀砍一名男子,其也用拳头打该男子,方某砍了两刀后,“包哥”抢过方某手中的刀,并用刀乱劈该男子,该男子的左手中指被砍下一截,身上也被砍中好几刀,具体的伤情其不清楚。其与方某劝“包哥”,将“包哥”抱住才将“包哥”手中的武士刀抢下,后其与方某回方某家睡觉。睡到9月21日15时许,方某约其到派出所自首,其与方某遂到派出所自首;(6)证人孔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其与段某到银生集贸市场后门的小卖部准备买东西,在经过银生路水果市场旁的一家烧烤店时,其堂哥李兴源叫其,其与段某遂围坐在烧烤店门口的桌子旁与李兴源喝红酒,其见烧烤店前的桌子边的凳子、茶杯及碗有破碎的痕迹,地上还有血。约半小时后,派出所民警来到,将其与李兴源、段某三人传唤到派出所;(7)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其与孔某1到农行旁的“大理特色烤鱼店”时遇到一个朋友“老包”,后其与孔某1、“老包”一起坐着吃东西,三四分钟后警察来到,将其与孔某1、“老包”一起传唤到派出所。其不知道为什么将其与孔某1、“老包”传唤到派出所;(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张某约周某吃宵夜,其与周某到银生路水果市场旁的一家烧烤店,见张某、鲁某1、鲁某2已经围着烧烤店靠门的一张桌子在吃东西,其与周某坐下后,李某4也来到烧烤店,后又来了两名女子一起吃烧烤、喝红酒。凌晨3时许,坐在邻桌的一名不穿上衣的男子来跟周某喝酒,其未注意听两人说了什么,只见不穿上衣的男子喝了一杯酒后就将酒杯摔碎在地,周某对该男子说:“你是大哥”,此时,与不穿上衣的男子一起来的一个穿黑皮衣的男子将一个物品扔向周某,后门外冲进一名手持长刀的男子,该男子冲到周某面前就用刀砍周某,穿黑皮衣的男子也开始打周某,持刀男子砍了两刀之后,不穿衣服的男子接过持刀男子手中的长刀并使用刀砍了周某六七刀,后被穿黑皮衣的男子及旁人拉劝住,长刀也被旁人抢下拿走。后其将周某送往景东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9)证人鲁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21时许,其与张某、鲁某2到景东县锦屏镇“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吃东西、喝酒,吃至次日凌晨1时许。不知是谁打电话,周某与李某2来到烧烤店与张某等人一起吃东西、喝酒,后又有两名女子骑摩托车来到烧烤店,十多分钟后,李某4抱了一件红酒来跟其与张某等人一起喝,喝至凌晨2时许,一个上身不穿衣服的男子与另一个穿黑色皮衣的伙子来到,周某跟那个不穿上衣的男子说之前买红酒的事,周某与不穿上衣的男子端着一杯酒站着吵,不穿上衣的男子跟周某说:“我又不是你的小弟”,此时,那个穿黑色皮外衣的伙子把酒杯砸在桌子上,接着那个穿黑色皮衣的伙子不知从什么地方拿来一把长刀朝周某身上砍了两三刀,周某右肘部被砍开一个伤口,其遂跑到店外打电话报警,等打好电话回到店内时,周某已被送往景东县人民医院救治;(1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1时50分许,周某打电话给其,叫其到景东县锦屏镇“大理特色烤鱼店”吃东西,其与“徐某2”一起到“大理特色烤鱼店”,见周某、李某4与另外五六个男子在玩,其与“徐某2”跟周某等人一起喝酒玩。约五分钟后,李兴源与另外一个穿黑色皮衣的伙子来到,玩了十多钟,“徐某2”有事先离开。后周某跟李兴源猜拳喝酒,不知是为什么吵起来,其低着头玩手机,不知谁用玻璃杯砸在桌子上。接着那个穿黑色皮衣的伙子用一把长刀朝周某前腹部戳了一刀,后又用刀朝周某的身上乱砍了两三下,接着李兴源抢过那个穿黑色皮衣伙子的刀朝周某身上乱砍,其记不清具体砍了多少刀。此时还有另一个伙子进来用拳脚打周某。周某被打得全身是血,其与李某4等人去劝,劝开后,李兴源手上的刀被抢走不知放在什么地方。接着周某的朋友开车送周某到医院救治,其见周某伤势较重遂打电话报警;(1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周某打电话给其说周某与几个朋友在景东县锦屏镇“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玩,叫其去跟周某等人一起玩,其过去时把李兴源中午跟其说周某晚上要的一件红酒带过去,其到时见周某跟另外四五个人在喝酒玩,其也参与喝酒,玩了十几分钟后,李某3与另一名女子也参与喝酒玩。约三十分钟后,李兴源与方某来到一起喝酒玩。不知什么原因,李兴源与周某吵起来,还有人把酒杯砸在桌子上,另外有一个伙子冲进来,然后就打起来,其见周某被打倒在地,李兴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其对李兴源说:“砍不得了”。方某去抱李兴源,其叫徐某1把李兴源的刀抢掉,徐某1把李兴源手中的刀抢了后不知放到何处。其扶周某去医院,周某说他的左手无名指被砍断了一只,其帮周某找着左手无名指后,其与徐某1一起到景东县人民医院照看周某到天亮才回家睡觉;(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景东县城经营“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新开”烧烤店。2016年9月20日晚,有几桌客人在烧烤店吃东西,吃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在厨房里听见有人在餐厅吵起来,其走到厨房门口,因餐厅的电灯被关闭,什么也看不清,其担心客人打架会到厨房拿菜刀遂将厨房的电灯关闭,在厨房在着。七八分钟后,吵闹声平息,其开灯走到餐厅,发现餐厅的地上都是血,还有两桌人要继续吃烧烤,其忙着招呼客人。约十分钟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坐在烧烤摊旁吃东西的三名男子带走;(13)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其路过景东县城银生路“大理特色名贵烤鱼老店新开”烧烤店门前时见周某、“老包”、李某4及其他不认识的十多人围坐着烧烤店一张桌子吃东西,其进去与周某等人打招呼,其正与李某4说着话,“老包”与周某就打了起来,其赶紧退出烧烤店,避到一旁。后其见有几名男子将“老包”拉劝出烧烤店,“老包”手中还拿着一把长刀,有几名男子抱着“老包”在拉劝,其绕到“老包”身后从“老包”手中将长刀抢下,然后将长刀扔进路边的一辆汽车底下,其转身回烧烤店时见一名男子扶着周某,周某的身上全是血,其与该男子将周某送往景东县人民医院救治;(14)证人鲁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21时许,其与张某、鲁某1到景东县城“大理烤鱼店”吃东西、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不知是打的电话,周某、李某2来与张某等人一起吃东西、喝酒,一会儿,又有两名女子骑摩托车来,又过了十几分钟,李某4抱了一件红酒来跟张某等人一起喝酒,不知何时,有两个个子一大一小的伙子来到烧烤店,个子更大的那个伙子一进店就与周某理论什么事情,但具体理论什么事情其未听清。理论了一会儿,个子高的那个伙子用酒杯朝周某方向的桌子上砸了两个,后不知怎么回事周某就倒在拼坐的两张桌子的中间,个子高的那个伙子拿着一把长刀砍周某,其见那个人有刀,不敢去劝,其怕张某去帮周某,就把张某拉到店外,一会儿,鲁某1也走到店外打电话报警,打好电话后,周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1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21时许,其与鲁某2、鲁某1等人在景东县锦屏镇“大理烤鱼店”吃东西、喝酒,期间,其打电话给周某叫周某过来吃东西,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李某2来到烧烤店与鲁某1等人一起吃东西、喝酒,一会儿,又有两名不知名的女子骑摩托车来一起吃东西、喝酒,约十分钟后,有一个伙子抱了一件红酒来跟鲁某1等人一起喝酒,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老包”带着一个伙子来到烧烤店,“老包”一烧烤店就与周某理论什么事情,理论了一会,“老包”把酒杯砸在桌子上,此时,烧烤店外跑进来两个伙子,其中一个伙子持一把长80厘米左右的武士刀朝周某砍去,把周某砍倒在地,其过去拉周某,鲁某2、鲁某1怕伤着其,把其叫到店外,鲁某1打电话报警,等其与鲁某1等人回到店里,周某已被送往医院救治;(1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周某与李某2到“大理烤鱼店”跟张某等人吃东西、喝酒,后周某打电话给李兴源叫李兴源送红酒来“大理烤鱼店”,并叫李兴源过来坐一下。一会儿,李兴源叫李某4抱了一件红酒来,约半小时后,李兴源、方某来到烤鱼店,李兴源说要买雪碧饮料来兑红酒喝,然后李兴源叫方某去买雪碧饮料,一会儿,方某买了一件雪碧饮料,李兴源用红酒敬了周某一杯,接着李兴源对周某说:“你当我是什么人”?(意思是周某叫李兴源买红酒,把李兴源当小弟使,李兴源不服气),周某说:“我当你是我‘包哥’”,李兴源就把酒杯砸在桌子上,此时,方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把长刀朝周某前腹部砍了一刀,接着方某又用刀子朝周某身上砍来,周某用右手挡,刀子砍在周某的右肘部,流了很多血。接着李兴源又抢过刀子朝周某身上乱砍,周某用左手去挡,周某的左手指被砍着三刀,左手无名指被砍断了一节,接着又用刀背砍周某,砍着周某左手臂一下,左侧下腹部一下,周某流了好多血,当场晕了。李某4来拉周某,叫周某快去医院,后把周某送往景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周某与李兴源等人无矛盾,未打着李兴源等人,未想到李兴源会用刀子砍周某,如果李兴源家属把周某医好,能给周某一些赔偿,周某愿意原谅李兴源等人的行为;(17)被告人李兴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周某是朋友,2016年8月,其刑满释放回家后经常与周某一起玩。2016年9月20日14时许,周某打电话叫其拿一件“云南干红”给周某,晚上10时许,周某打电话给其,说周某与几个朋友在景东县城新农贸市场附近“大理风味烤鱼”店玩,要其送红酒给周某。其正在与其他朋友喝酒,遂叫一个朋友把红酒送去给周某。到次日凌晨2时许,其与方某等人喝酒喝的有点酒醉了,周某打电话给其,说周某等人还在“大理风味烤鱼店”喝酒,问其怎么还不过去找周某玩,其接到周某电话后与方某到“大理风味烤鱼店”找周某玩,见周某与另外六七个人在“烧烤店里的一张桌子上喝酒,其与方某也与周某等人喝酒。喝酒过程中,其见周某几人在喝白酒,其问周某什么意思,叫其送红酒给周某,周某又不喝红酒喝白酒。因周某也是有些酒醉,其与周某争吵起来,吵了几句后周某打开几瓶红酒,其与周某未继续吵,又继续喝酒。一会儿,周某又开始说其,其中几句话说得很难听,其与周某又吵起来。在此过程中,方某转到外面拿了一把长约80厘米,宽约4厘米的长刀进入店内用刀砍了周某几刀,但具体砍着什么部位其不清楚。其又从方某手里拿过那把长刀胡乱去砍周某,具体砍了几刀,砍着什么部位其也不清楚,其只记得用刀砍着周某的左手部,其砍着周某几刀后停手,周某的身上在流血,其停手后,与周某一起的伙子先把周某送走,周某走后,方某也走了,其继续在店里玩,直到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将其传唤到锦屏派出所。方某身高约165厘米,身材较瘦,当晚穿着一件黑色皮外衣。当晚其穿着一件黑色短袖T恤,但案发时,其光着上身。其知道错了,愿意赔偿周某的医药费等损失;(18)景东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证实周某的病情诊断为①右尺骨鹰嘴骨折(开放性);②左手第1.4.5手指开放性损伤并第四指远节缺失;③腹壁开放性损伤;(19)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床鉴字103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周某的左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肘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下腹部损伤为轻微伤;(20)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周某被砍伤的地点在景东县锦屏镇银生路26号“正宗大理特色明贵烤鱼老店新开”店内;(21)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老宝”与“老包”同属一人,系被告人李兴源,“孔某1”与“孔某2”同属一人,系孔某1,“李某5”与“李某1”同属一人,系李某1。本案作案工具一把长刀被徐某1抢走丢弃在公路边后,经景东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民警对作案现场进行勘查,长刀不在现场,不知去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源以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用刀子砍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兴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兴源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李兴源持刀伤害他人,本案有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兴源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但被告人李兴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也有给予其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李兴源罪责相适应的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兴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李兴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兴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吴金国人民陪审员  方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美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