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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认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异19号异议人:黄某某,女,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某某里某某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某某里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认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309-140号等房屋。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辽0702民初76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士英里309-14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查,2017年4月24日经询问李某某是否同意解除对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某某里某某号房屋查封,李某某表示同意解除。现异议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郝 岩审 判 员 姜 伟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