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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诉被告齐XX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齐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3民初766号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X,身份证号:X。被告: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身份证号:X。原告高XX诉被告齐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末,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绘制七幅壁画,面积为147.56平方米,劳务费总计为9000元,平均每平方60.99元。同年10月,原告开始为被告绘制壁画,截止同年12月,原告完成四幅壁画,面积为122.88平方米,劳务费7494.4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上述劳务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末,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绘制七幅壁画,面积为147.56平方米,劳务费总计为9000元,平均每平方米60.99元。同年10月,原告开始为被告绘制壁画,截止同年12月,原告完成四幅壁画,面积为122.88平方米,劳务费7494.45元。该劳务费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微信记录、照片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7494.45元之事实清楚。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给付原告上述劳务费,其不履行给付劳务费的行为实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XX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高XX劳务费7494.45元。二、驳回原告高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