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4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东亮、陶建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亮,陶建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38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亮,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建恩,男,1972年8月7日出生,瑶族,现住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东亮与被执行人陶建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建恩自动将案款交纳本院,现已将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4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