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乔秋兵与吴运动、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秋兵,吴运动,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乔秋兵,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运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本院执行的乔秋兵与吴运动、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指令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