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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大友、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大友,黄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53号申请人蒋大友,男,汉族,1952年5月13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黄斌,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蒋大友与被申请人黄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大友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黄斌所有的鄂S×××××车牌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大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黄斌所有的鄂S×××××车牌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