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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盛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盛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715号原告岳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汉台区(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纪明,城固文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某,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固县(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岳某某与盛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弘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