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发玺与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33号申请执行人:肖发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西外新区金兰小区47幢6-4。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彭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发玺与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利于案件处理,将本案与(2016)川17执91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2017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川17执91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渠县李渡乡新兴花园小区车库(建筑面积1454.58平方米)、门市(建筑面积1454.58平方米)、标准层楼房1-9层共99套房屋(建筑面积11505.69平方米)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709.1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肖发玺抵偿相应债务。抵偿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被执行人四川睿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彭燕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价款240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忠审 判 员 刘继军代理审判员 邓雪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