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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陵区分局申请强制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涪陵区分局,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涪陵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8670498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负责人杨蕤华,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94015-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8。法定代表人张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涪陵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涪工商企监处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即缴纳了违法所得150000.00元和罚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涪陵区分局作出的涪工商企监处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昌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