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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海与杨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杨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350号原告:杨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杨海与被告杨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被告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杨平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在广州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被告长期委托原告将自己的货物运输至各地,开始被告结账比较及时。后来就有拖欠运费较多情况,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勉强还了一部分,余款经过原告再次催收并减免零头,被告写下欠条,同意2016年3月13日之前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欠款。杨平辩称:没有付运费的原因是货物在运输时间超期,没有按时打到客户手上,且在货运途中出现货物丢失,原告的运费应当扣除被告的损失。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守了3天,被告被迫写的欠条,该欠条无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确认如下:1.原告出具欠条原件1份1页,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50000元,承诺于2016年3月13日之前付清的事实。被告认为该欠条的形成是因为原告的胁迫行为,属于无效合同。因被告申请的证人杨健出庭证明,看到原告向被告讨要运费的相关情况,原告向被告讨要运费的行为发生在被告工作生活区域,只有协商行为,没有暴力行为和过激言语,故原告讨要运费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告构成威胁,且被告当庭承认拖欠原告50000元运费的事实。因此,被告关于该欠条属胁迫行为立下字据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出具全球速卖通处理单复印件1份108页,用于证明委托送达货物没有及时到达客户手上,平台判决原告支付6029美元的事实。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损失属于原告造成,亦没有提供运输合同约定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对象,原告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法体现,故该全球速卖通处理单所证明的事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长期在广州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被告长期委托原告将自己的货物运输至各地。后因被告拖欠运费达70000余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3年3月,原告找到被告后,跟随被告到其办公室催讨。经过协商,被告以货物运输时间超期,没有按时打到客户手上,货运途中出现货物丢失为由,扣除了20000余元损失,给原告出具了50000元运费欠条1张,承诺在2016年3月13日之前付清。后因被告没有按时支付所欠运费,以致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运输费用,被告是否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被告因生意需要委托原告运输货物至全国各地。并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该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运费欠条,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运费,违背了合同约定,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被告认为该欠条系胁迫行为所致,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运费抵扣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原告杨海要求被告杨平支付运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杨海运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舒海英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