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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浩、何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何峰,闫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38号申请人:陈浩,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何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闫建东,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陈浩与何峰、闫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峰、闫建东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应予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峰、闫建东名下存款300万元。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