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维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母小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桃,母小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805号原告王维桃,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斐,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小豹,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桃诉被告母小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维桃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