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吕岭、吕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吕岭,吕亚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785号原告:李敏,女,汉族,1971年10月生,住淮滨县。被告:吕岭,男,汉族,1970年3月生,住淮滨县,现住淮滨县。被告:吕亚西,男,汉族,1994年7月生,住淮滨县,现住淮滨县。原告李敏诉被告吕岭、吕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岭、吕亚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3日、14日,被告吕亚西从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到了约定的时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7月30日,被告吕岭(被告吕亚西的父亲)答应承担担保义务。时至今日,两被告没有偿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岭、吕亚西未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1、2016年3月13日吕亚西出具的借条一份;2、2016年3月14日吕亚西出具的借条一份;3、2016年7月30日原告李敏与被告吕岭签订的协议,协议中被告吕岭愿意为被告吕亚西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3日、14日,被告吕亚西从原告处分两次借款***,到了约定的时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7月30日,原告李敏与被告吕岭签订协议,协议中被告吕岭愿意为被告吕亚西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吕亚西向原告李敏借款***,有借条在卷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应当偿还。在原告与被告吕岭签订的协议中,被告吕岭愿意为被告吕亚西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吕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岭、吕亚西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敏借款***。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吕岭、吕亚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瑞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