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黄国沛、潘静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黄国沛,潘静荷,佛山市南海区卓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万奉明,潘泳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282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9883132D。主要负责人:石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聘争,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沛,男,汉族,1979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静荷,女,汉族,1979年7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卓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管理区水松岗,注册号440682000087301。法定代表人:黄国沛。被告:万奉明,女,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泳珊,女,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黄国沛、潘静荷、佛山市南海区卓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万奉明、潘泳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黄国沛、潘静荷、佛山市南海区卓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万奉明、潘泳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展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