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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邱红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邱红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大街汉施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童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红珍,女,汉族,1975年11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上诉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红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字5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汉口北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江岸区,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在未确定是否已实际履行又无约定管辖法院的前提下,应依法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邱红珍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6年11月14日,邱红珍向原审法院诉称汉口北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房及办理房产证手续,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汉口北公司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汉口北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2016)鄂0116民初字5465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汉口北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黄陂区,该公司虽辩称其实际经营地在武汉市江岸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邱红珍选择向汉口北公司住所地所在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汉口北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汉口北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