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党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19号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党岩。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党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党岩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党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甘肃御翔玛雅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