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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贺祖皆与郧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祖皆,郧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2行初11号原告:贺祖皆,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下岗职工。被告:郧西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高清华,现任郧西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金波,郧西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王健康,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祖皆诉被告郧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贺祖皆以提供不了请求被告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张辉群从重处罚的依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贺祖皆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公安局的起诉是自愿、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祖皆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祖皆负担。审判长 董 斌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罗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