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秀芹、刘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秀芹,刘大华,颜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董秀芹,女,1955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华,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颜丙文,女,1956年10月17日生,汉族。董秀芹与刘大华、颜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恢复执行,本院从被执行人刘大华、颜丙文账户中扣划8711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