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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玲莉、王传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玲莉,王传永,徐建林,徐霞,刘光森,蔡雪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728号之一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井神路公园安置小区**#101。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该公司职工。被告:朱玲莉,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王传永,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徐建林,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徐霞,女,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刘光森,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涟水县被告:蔡雪蓉,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玲莉、王传永、徐建林、徐霞、刘光森、蔡雪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保全费445元,合计876.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