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于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东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697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100号。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凤云,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林州市。被告:于东发,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