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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滁州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王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张某2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的存款账户10×××24;冻结被执行人张某2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的存款账户62×××73、10×××24。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