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滁州市。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某1与王某、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张某2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的存款账户10×××24;冻结被执行人张某2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义和支行的存款账户62×××73、10×××24。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