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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凤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诉张勇、张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张勇,林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凤民初字第55号原告: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古城村张家隈44-1号。法定代表人:刘岩,该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胜,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勇,男,1981年5月2日出生。被告:林沫,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林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丹东友邦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伟荣书 记 员  许玉红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人民陪审员  王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