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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志明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李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250号原告徐志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南县。被告李全,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志明与被告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志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17元,减半收取637.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涛审 判 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马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