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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与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秀,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赵开秀,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春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与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甘032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开秀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向本院交纳案款33083元,又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交清案款及诉讼、执行费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