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景树松、刘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树松,刘智清,李尚娥,周庆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504号申请人:景树松,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刘智清,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尚娥,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周庆柏,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景树松与被申请人刘智清、李尚娥、周庆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景树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智清、李尚娥、周庆柏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投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树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智清、李尚娥、周庆柏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