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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5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78445361-3。法定代表人:石雄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桂华,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公安县江南新区江南大道8号,现住所地不明,组织机构代码75340350-9。法定代表人:蔡宝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桂华、被执行人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4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