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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罗定市宏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罗定市宏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277号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曹北路**号。负责人:冯学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豪,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永华,广东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宏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泽汇路**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锡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影,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与被告罗定市宏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XX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