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5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792沈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792号之一被执行人沈某,男,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邳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金融机关查询,冻结沈某在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存款9017.97元,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沈某名下苏C×××××号长安牌轿车一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