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779唐群华与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群华,王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唐群华,女,1981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王金平,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群华与被执行人王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平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王金平因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2014)相刑初字第0131号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8日。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据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平时无工作,家中农村宅基房已在2007年就拆迁了,目前尚未办理房屋产权。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拆迁安置小区调查,据被执行人母亲向本院陈述称:王金平与儿媳已离婚,王金平因吃官司后脑子出问题,多次治疗未看好,自2017年3月起王金平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派出所都知道的;家中拆迁房已被卖掉了,其本人现居住在车库内,平时靠女儿救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法找寻,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王金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52322元(不含执行费)。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相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