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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罗秀兰与被执行人罗奎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兰,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262号申请人:罗秀兰被执行人:罗奎申请人罗秀兰与被执行人罗奎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43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宗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