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双牌县人民政府、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牌县人民政府,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肖质彬,县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华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华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刘建华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