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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金泉与被执行人彭祥国、汉寿县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泉,彭祥国,汉寿县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泉,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彭祥国,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汉寿县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张征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泉与被执行人彭祥国、汉寿县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祥国、汉寿县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