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窦某,董某,窦某,董某,窦某,董某,窦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606号原告:董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桂祯(系原告之母),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窦某,女,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董某与被告窦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窦某时,原告董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员 金晨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钟凤娴书 记 员 李 楠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