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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保林与王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吕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0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吕保林,男,1979年9月13日生。吕保林与王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吕保林支付王鹏案件款45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吕保林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保林履行了案件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王鹏已全部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7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