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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延琛与被执行人林德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延琛,林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牟延琛。被执行人林德忠。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德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871384(其中执行款本金1850480,执行费20904)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金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