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诉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和泰商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305号申请人:陈丽,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花园新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688123702B。陈丽诉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和泰商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北路东侧万达世纪购物广场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陈树友、魏学明分别以其所有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车辆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一居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涡阳县向阳北路东侧房屋,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陈树友所有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魏学明所有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期限为1年。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源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