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被执行人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兰庭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万代福洁力河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为非诉执行一案,井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2日作出井劳监处理字(2016)第0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993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19933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