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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新、商某某、王某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新,商某某,王某亮,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新,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事合钢材经销处业务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商某某,女,1974年3月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事合钢材经销处会计,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亮,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事合钢材经销处总经理,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取保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亮、商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亮、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位于沈阳市浑南仙岛北路的某建筑工地运送钢材时,在被告人王某亮事先授意下,通过被告人商某某事先告知其的方法,采取秘密修改收货方员秤参数的我们大家,使该工地对其所送三车钢材的验收重量高于实际货物重量6.67吨,致使赤峰某建筑有限公司多付货款人民币15541.1元。2016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向沈阳市铁西区小北一路某工地运送钢材时,在被告人王某亮事先授意下,通过被告人商某某事先告知其的方法,采用秘密修秘方收货方员秤参数的手段,使该工地验收重量高于实际货物重量6.818吨,致使赤峰某建筑有限公司多付货款人民币15885.94元。三名被告人共同采用修改对方吊秤参数的方法,共计骗取赤峰宏基建筑有于公司货款人民币31427.04元。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商某某、王某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亮、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邢某某、李某某、史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斤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赤峰某建筑有限公司入库单、收据、电子银行业务凭条、员秤计量单、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亮、商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商某某、王某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均能够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三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二、被告人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三、被告人王某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