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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廖和招与林焕松、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和招,林焕松,吴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04号原告:廖和招,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焕松,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小玲,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廖和招与被告林焕松、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廖和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和招以欲与林焕松、吴小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和招撤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廖和招负担。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