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财保22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颖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颖,王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财保22之1号申请人赵颖,男,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王振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以其名下的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马清洁名下的车辆(×××)的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