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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金伊与被执行人洪亮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伊,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洪金伊,女,200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理人:徐丽香,原告之母,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洪亮,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洪金伊与被执行人洪亮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2017)辽07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执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