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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3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