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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宋朝钢、程显蓉、左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宋朝钢,程显蓉,左上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664号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2号。法定代表人:雷霆,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定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三台县。被申请人:宋朝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程显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宋朝钢之妻。被申请人:左上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宋朝钢、程显蓉、左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宋朝钢、程显蓉、左上海的现金价值1400000元的资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宋朝钢、程显蓉、左上海的现金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期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帮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