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玉安、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安,张海军,林桂莲,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安,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佳宜电动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丁兰武,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林桂莲,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告张海军之妻。被执行人:张坤,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系被告张海军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安与被执行人张海军、林桂莲、张坤债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海军、林桂莲张坤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其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军、林桂莲、张坤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玉安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3940.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宇 百度搜索“”